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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G2010—29号 G2011—12号地块土地拍卖

泉州晚报  2011-07-21 08:58

[摘要] 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分别出让晋江市G2010—29号、晋江市G2011—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分别出让晋江市G2010—29号、晋江市G2011—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

(一)晋江市G2010—29号地块

1.土地位置:位于田美中片区,具体位置及范围见该用地规划红线图。

2.土地面积:总用地面积84916.70平方米,其中地块一45903.31平方米,地块二39013.39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住用地。

4.土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5.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1)地块一:容积率≤3.65,建筑密度≤38%,绿地率≥30%;

(2)地块二:容积率≤3.3,建筑密度≤39%,绿地率≥35%。

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晋建函〔2011〕245号文,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应严格执行,不得调整。

6.起始价:14000万元。

7.增价幅度:100万元的整数倍。

(二)晋江市G2011—12号地块

1.土地位置:位于梅岭街道许厝社区、岭山社区,具体位置及范围见该用地规划红线图。

2.土地面积:15812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住用地。

4.土地使用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5.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1)容积率:≤3.0;

(2)建筑密度:≤32%;

(3)绿地率:≥30%。

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晋建函〔2011〕229号文,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应严格执行,不得调整。

6.起始价:1700万元。

7.增价幅度:50万元的整数倍。

(三)其他相关要求

1.交地方式为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于成交之日起30日内按现状土地条件交地。

2.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应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晋江市设立的除外)对上述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该2宗用地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税费必须在晋江市交纳。竞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新公司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3.该2宗用地的动工时限、开发建设期限、需回购用于安置的建筑物回购价格、面积、位置及其他事宜分别按《晋江市G2010—29号地块出让说明》(晋土储〔2011〕58号)和《晋江市G2010—29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晋江市G2011—12号地块出让说明》(晋土储〔2011〕57号)和《晋江市G2011—12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执行,《晋江市G2010—29号地块出让说明》(晋土储〔2011〕58号)和《晋江市G2010—29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晋江市G2011—12号地块出让说明》(晋土储〔2011〕57号)和《晋江市G2011—12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分别作为该2宗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竞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缴交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我局缴纳滞纳金。付款超过60日的,我局有权解除合同,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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