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子买了多年,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傅某、蔡某只得通过法律维权,最终,他们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一审告赢了开发商。
房子买多年无证
傅某、蔡某于2004年1月5日与石狮某建设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位于石狮市祥芝镇的一幢1-5层商品房,双方对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傅某、蔡某依约付款。不料,开发商却违反合同约定直至2004年5月才交房,并且未能办理独立的产权两证。后经协调,2009年6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该建设公司保证于2009年12月29日之前将独立的产权两证办妥交付,并承诺如果违约,愿意支付各业主每间店面50000元违约金。
2011年3月份,见开发商迟迟未能履约,傅某、蔡某一纸诉状将该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责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办理独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交付给原告;同时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开发商违约被判赔偿
石狮法院受理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石狮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石狮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27日,被告石狮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址在石狮市祥芝镇一处商品房的开发和销售权。傅某和蔡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1月5日,傅某作为买受人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未能办妥该房屋的产权两证,两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20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被告承诺在2009年12月29日之前办妥两证交付业主。并约定如被告违约,应赔偿各业主每间店面50000元作为违约金,并继续办理两证于2011年1月1日前交付给业主,如果未办理,应负一切损失完全责任。该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条款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今涉案房屋未能办理产权两证,被告依法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给两原告,并继续按约履行办理涉案房屋产权两证交两原告的义务。
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石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判决被告石狮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傅某、蔡某违约金100000元等。
与此同时,另一夫妻业主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同样胜诉。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